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及案件办理的思考与探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及城市品位的提高,城市绿化步入快车道,活立木移植担当起了快速绿化城市的重任,活立木移植市场非常活跃。由于活立木移植具有高额回报的特点,尤其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移植的巨额利润刺激着从事活立木移植者的神经,有时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再就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高档家具成为家庭时尚,红豆杉、楠木、香樟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炙手可热,特别是部分媒体以及社会不知情人士在南方红豆杉的用途上过度渲染,给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带来灭顶之灾。湖南攸县有着丰富的香樟、南方红豆杉资源,楠木也在部分地区存在。近年,盗砍、活挖南方红豆杉、香樟、楠木的案件屡屡发生,涉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 案例一:2010年12月30日晚上,攸县柏市镇泉塘村大陂头组庙山1株树龄1200多年,直径1300厘米的南方红豆杉被盗砍,连树兜一起挖走。攸县森林公安局经过数月奋斗,破获此案,涉及江西、福建、湖南3省的9名犯罪分子被绳之依法。 案例二:2011年10月,黄丰桥镇樟井村1株高12米、直径44厘米的南方红豆杉被盗砍,被盗砍的红豆杉树木因当地群众及时发现被收缴,此案尚未侦破。 案例三:2011年10月,柏市镇泉塘村大陂头1株直径80厘米的南方红豆杉被盗走,此案尚未侦破。 案例四:2011年12月22日,槚山乡止步前村朱家冲组唐某、杨某非法采伐3株百年以上的古松树,被判刑。 案例五:2012年4月27日,莲塘坳镇星和村一组罗某、巫某、谭某等非法采伐、运输、收购2株香樟被林业检查站查获后,拒不配合,暴力威胁执法人员,被以“非法采伐、运输、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立案,予以刑事打击。 案例六:2012年11月23日晚,鸾山老漕村大岭组3株红豆杉被盗挖,经侦查系谭××等人所为,现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之中。 案例七:2013年3月15日,攸县柏市镇温水村吉石冲组,5株南方红豆杉公然被挖,该村秘书谭某、某园林绿化公司殷某被刑事打击。 案例八:2013年5月,原凉江乡村民汪某将责任山上2株直径分别为20、24厘米的楠木出售,黄某、刘某、吴某将楠木移栽到县城一房地产商家中。汪某、黄某、刘某、吴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县检察院起诉。 4年内,发生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8起,破案6起,破案率75%,破案率明显偏低。 作为亲身参与或是指导办理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对案件办理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保护等方面有不少体会,现提出来与同事们共同商榷和探讨。 一、制约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保护和案件办理的问题 (一)从办案层面讲,破案难度大 随着科技进步和人类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非法采伐、毁坏、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的涉案人员及其作案手段也打上“四化”的烙印,破案难度越来越大。 1.作案手段现代化。活立木移植和古树名木的采伐作案工具都是现代化的机器设备,例如案例七,采挖5棵红豆杉,出动挖机1台、随车吊1台、平板车2台、小轿车1台、小面的1台、集装箱汽车1台,小轿车、小面的负责人员运送和后勤保障,挖机和随车吊负责现场作业,平板车负责把树从山上转运到公路,再由集装箱车装载运送到目的地,方便快捷,从挖树到运送出去1天时间足够,由于作案工具现代化,作案时间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地点大都偏僻,一旦发案,报案时间大都比较滞后,破案难度明显增大。 2.作案方式暴力化。因为经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具有高额回报的特点,有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近年出现了暴力作案的倾向。一方面是能买通则买通林业检查站工作人员,蒙混过关,不能买通则对林业检查站工作人员采取暴力手段强行过关。例如案例五的罗某、巫某就是这类的典型,多次强行控制林业检查站的值班工作人员,强行过关,甚至驱车追赶查处他们非法行为的林业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就是网罗当地具有一定黑社会性质的人员内外勾结,联合作案。案例一就是典型。江西木材经营者童某、福建洪某就是利用攸县柏市镇泉塘村翟某的地霸特殊身份来威胁当地老百姓,实行内外勾结,成功联合作案的。暴力作案社会危害更大,知情人害怕报复,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往往不敢讲真话,致使案件立而难破。 3.作案联系网络化。为了减少参与人员数量,减少作案风险,大多数经营者都建立了产、供、销、加工一条龙的地下网络,各条线都只是通过电话(大多是不记名登记的神州行电话)或者网络联系,很少实行当面交易。这样容易掐断破案线索,即使一个环节出了问题,下一个环节也很难浮出水面,给全面破案、深挖犯罪带来极大的难处,案子容易煮成夹生饭。 4.作案背景复杂化。一方面各级政府在城市建设和绿化工程方面花了很大的力气,个别领导好大喜功,喜欢用一些高大树木(当然也包括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做点缀来提高城市和绿化品位。负责绿化工程的老板有了政府这把尚方宝剑就无所顾忌,既有为工程做的,也有夹带为其他工程做的,反正被查了就是为政府做的,由政府出面协调讲情。往往这类案件是森林公安办案的软肋,不查可能要承担渎职的责任,依法查处就可能犯领导的忌讳,戴上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帽子。另一方面,做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经营的对象大都寻求一定的保护伞,通过聘请离任老领导做顾问,拉个别在职领导的家属、亲戚入伙办园林公司等手段形成一个干扰办案的利益关系网。一旦案破,说情者接踵而至,络绎不绝,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难于招架。 (二)从法律层面讲,法律漏洞多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尤其是留存不多的古树名木是国之瑰宝,加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是全社会的共识,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保护手段方面都应该与时俱进。但是在我国,站在法律层面来讲,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法律还很不完善,漏洞还很多。主要存在于以下4个方面: 1.法律规定不明朗。根据刑法第344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违反采集证规定的时间、地点、面积、树种、株数采伐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及为满足自己的私欲而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所谓“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所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所保护的并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很大的漏洞,刑法规定和森林法的规定出现不吻合的现象,办案人员必须面对一个严峻的问题: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如果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怎么办?根据刑法规定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应该作为刑事案件来办;而依据森林法的规定采伐都不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岂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法律的不明确,办案民警非常困惑,左右为难。还就是在具体实施法律中,我们将盗挖、盗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也归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这一罪名,很不合理、不公正。非法采伐的行为基本上是属于买卖行为后的行为,只是侵犯了国家的管理制度。而盗挖、盗砍既违反国家的管理制度,又实施了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不能相提并论。 2.立案标准不科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像是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般案件: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重大案件: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3株以上的;特别重大案件:非法采伐珍贵树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15株以上的”。立案标准实行的是二元标准,即以株数或者材积立案。案例一中的那株南方红豆杉树龄1200多年、直径1300厘米,可以说是文物级别的古树名木,但是该树的材积达不到2立方米,如果按照上述立案标准立案的话,只能列为一般案件,而2株直径只有5厘米以上的红豆杉案件就可以列为重大案件。显然,1株千年红豆杉和2株直径只有5厘米的红豆杉无论从经济价值、管护成本还是历史意义等诸方面而言,都不是可以相提并论的,这就显现出现有立案标准设置的不科学性。 3.鉴定内涵不完备。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物种等需要权威鉴定部门出示鉴定意见。目前,湖南省司法鉴定中心能够对植物物种作出鉴定意见,但是就我了解目前还没有一个注册的权威机构就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价值进行鉴定,这无疑是林业执法尤其是刑事执法的一条短腿。 4.打击力度不到位。一方面法律规定有局限。根据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就是说你是拿钱买来采伐也好,盗采也好,不管情节有多严重,最高刑期为7年。而相同的其他财物的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涉林案件判决中失之过宽,即适用缓刑过多。例如案例一,案件影响大、涉案人员多,地域跨度广,湖南省森林公安局将该案列为省局2011年第1号督办案件,限期破案。攸县森林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局长、政委亲自挂帅,全局民警全员参战,历时数月,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侦破此案。但是最后的判决却不尽如人意:4名主犯中的江西童某、福建洪某都是判3缓4、并处罚金6万元;另1名主犯攸县柏市镇的翟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但因白血病保外就医;只有江西卢某1人被判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真正意义上地坐了牢。其他同犯中,张某、陈某华分别判2缓3、判1缓2,并处罚金2万元;陈某歌判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非法运输的姚某、刘某分别拘役5个月、4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对此案的判决,作为攸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我曾强烈地提出过异议,认为对主犯洪某、童某量刑过轻。攸县人民检察院也以“显失公正、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攸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为:(1)洪某虽然在“清网行动”中自己到案,但拒不交代红豆杉去向,以至无法找到红豆杉,洪某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2)洪某和童某系组织、策划作用的主犯,情节严重,一审判处缓刑,属于量刑畸轻,同时对2人判处的罚金数额与其他同案人差距过大,存在以罚代刑,显失公正。但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做出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三)从保护层面讲,管理手段弱 打击只是手段之一,保护才是目的。目前,站在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层面而言,管理的手段相对较弱。 1.宣传未普及。珍贵树木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加大宣传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的普及工作任重道远。过来,这些工作都做了,但是做得很不够。一方面宣传内容过于简单,往往只是注重了法律法规部分条款的宣传,而忽略了相关知识的宣传,什么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本地有哪些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相关知识只掌握在林业干部和执法者手中,公众普及率极低。另一方面,国家的普法活动对这类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也有所忽视,从“三五”、“四五”普法资料来看,几乎找不到涉林法律法规的内容,这不能不算是一个遗憾和失策。 2.认识未到位。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作用主要在于生态和社会效益,是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慢性”效益,容易在经济利益面前吃败仗,尤其是在那些急功近利,好政绩工程又没有环保意识的人们眼前被忽略。有时“不就是两株树嘛,用得着那么兴师动众吗?”成为部分公众的口头禅,甚至个别领导干部的口中有时也冒出那么一句话来。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Ⅱ级)在湖南是个乡土树种,到处可见,在我们攸县更是遍地都有,天然、人工繁殖都非常容易。老百姓对香樟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知之甚少,也不理解。 3.补偿未启动。我国启动了生态公益林补偿、退耕还林补助,但是至今还没有那个地方启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补偿。国家实行土地承包以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都下放到了农户,农户靠山养山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是山上的珍贵树木却成为了烫手的山芋:卖掉或砍掉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卖掉的话,从经济利益角度来看如果国家没有补偿的话,还不如1株普通的树木。案例八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山主汪某责任山上有2株楠木,挺拔高大,一直以来,汪某都细心照料。今年5月份,有人出价7000元购买这2株楠木,这可以抵汪某半年的收入,汪某将2株树木卖出,谁知此案被我局查获,非法所得7000元被收缴上缴国库,汪某还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预计在法院审理时还要判处罚金,真有“怀璧其罪”之感。汪某人大叫冤屈,当时负气地说:早知如此,我还不如在它们小的时候砍掉它,栽上其他树木。案例一中的千年红豆杉生长在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张有元家的责任山上,此树被盗砍,由于国家没有这方面的政策,我们办案单位也没法为张有元申请或提供任何补偿。诸如此类的事情无疑会挫伤山主保护珍贵树木的积极性。 二、切实推进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保护和案件办理的措施 加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内涵,是各级人民政府民生工程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工程。面对着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发案率的逐年增加和珍贵树木快速减少的严峻形势,我们必须站在保护资源,造福子孙后代的高度来做这项工作。 (一)强化破案手段 森林公安是保护森林资源、打击毁林犯罪的专业队伍,当仁不让地肩负着侦破毁林案件、打击毁林犯罪来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重任。然而,由于作案人员素质和手段的提高以及反侦察能力的加强,我们侦破案件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就需要我们侦查员通过强化破案手段来达到破案的目的。我们究竟该如何强化破案手段呢?我觉得应该从如下两个方面来考虑。 1.认真摸排线索。作为一个民警都非常清楚,对案子来说案件线索是破案的关键,是破案的生命线。案发后讲究方法,在最短的时间内摸排好案件线索是破案的第一步。我认为可以从4个角度考虑摸排线索:一是向群众要线索。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群众就在犯罪分子身边,是最好的知情人,密切联系群众,讲究方法,做细致有效的群众工作是获取破案线索的最有效途径。案例一千年红豆杉被盗案件发生后,我局安排酒埠江派出所负责侦破此案,民警通过大量走访,只能摸到一些面上线索,案子无法突破。眼看一个如此大的案件要泡汤,我局马上成立专案组,分成两个小组,一个由局长带队为外围调查组,由我本人带一个组到现场和周边走访摸排线索。我安排民警把发案地所在组18岁以上、60岁以下的村民都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走访和摸排,给村民留下办案民警的联系电话,悬赏1万元奖励提供有价值线索者。我自己带着3位民警到几户最可能知情的农户家里走访(在酒埠江所摸排的基础上划定),和他们坐在柴火灶边拉家常,和他们一起抽劣质烟,讲“人活几十年不容易,树活千年要经历多少风霜”的道理。功夫不负有心人,其中一位农民对我说“真神面前不烧假香,今天你来了,我还不说真话的话对不住你,对不住红豆杉,也对不住自己的良心”。他给我准确无误地提供了在作案现场运输红豆杉的汽车车牌,我们马上在金盾网上查询此车车主等信息,民警们顺藤摸瓜,一举破获此案。我可以肯定地说,没有这条线索,此案肯定玩完。二是向现场要线索。现场是不说话的证据,尤其是珍贵树木的采伐现场,作案人往往来去匆匆,不会做清除现场痕迹、毁灭犯罪证据这方面的工作,现场能留下很多看似不起眼,实际上非常有价值的无声证据。例如我们可以通过现场足迹确定作案人数,通过挖机、车辙痕迹判断作案工具的数量、品牌。再在我们平时掌握的随车吊、挖机、平板车数据库中摸排比对出一些线索来破案。在千年红豆杉案件中,为防止套牌车,我们做了现场车痕和作案车车辙比对,两者完全吻合,我们才确定那位农民提供给我们的线索完全正确,作案车司机刘某在证据面前只得缴械投降。三是向科技要线索。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作案对象利用现代化工具作案,我们办案民警就要利用科技来帮助破案。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电子监控、高清探头来摸排作案线索,查找作案对象的来去路线、运输工具的特征等,为破案提供有效线索。再就是要注重电话常单的摸排。在案发期间,犯罪嫌疑人都会有不同寻常的频繁的电话联络,实行作案联系,尤其是跨地区合伙作案的对象更具这一特征。进行电话常单分析、排查往往能收到顺藤摸瓜、扩大战果的效果。还就是可以通过电话基站摸排犯罪嫌疑人所在位置,为有效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便捷的帮助。案例一的洪某,就是通过技术手段确定他在福建并上门抓捕无果后促其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四是向速度要线索。兵贵神速,办案也讲究个快字。案发后在最短的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非常重要,有时决定该案能不能破。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就是要保护现场,过细的做好现场勘查,提取现场痕迹物证。还就是有很多信息和线索能从群众无意的谈话中获取。实践证明,在最早的时间到达现场,群众说话随意些,能提供一些真实的信息。如果时间拖得太长,有些群众经过作案人威胁、收买或是家人朋友的提醒,往往会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怕讲真话惹祸上身。办案民警即使用多倍的功夫都未必能听到真话,摸排到有价值的线索。再就是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抓获犯罪嫌疑人。千年红豆杉案件有了车牌线索以后,浮出水面的犯罪嫌疑人马上从我们视线中消失,他们利用跨省的地域优势与公安机关玩捉迷藏。如果案犯没有一个到案,整个案子就无法深挖和扩大战果,也不能结案。后我局从江西萍乡市森林公安局得到线报,犯罪嫌疑人陈某回家了。我马上带着3个民警奔赴江西萍乡市森林公安局接头。我们从柏市镇泉塘村开车爬山路到江西萍乡去的时候天正好下雪,路面开始封冻,非常危险,这时我们也没有去考虑危险不危险的问题,只是想在约定的时间赶到。赶到后,我们马上与该局刑侦大队黄队长、原并森林派出所刘所长共同制定抓捕方案。当晚深夜12点江西森林警方6人和我们一道冒雪、冒险驱车20多公里对陈某实施抓捕,在陈某家中一举将其抓获。经过审讯后得知:案发后,具有一定反侦察能力的童某、洪某、翟某指使涉案人员快速外逃避开风头,所有涉案人员都已经躲起来。陈某是偷偷潜回家中取钱和衣服的,准备第二天清早外逃到外地去。陈某的到案大大地缩短了办案的时间,为该案的全面侦破争取了主动。试想,如果在抓捕时考虑恶劣的天气,在行动上稍微犹豫一下,那要多花费多少财力和精力? 2.全面收集证据。因为法律规定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所保护的并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从事活立木移植的对象就钻这个空子,往往和山主联合起来把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说成人工栽植的来规避刑事打击风险。对于此类问题,我们除通过鉴定树龄来否定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外,还要注重全面收集相关证据。从过来案件办理时,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来看,对于现场不复杂,野生环境较为明显的珍贵树木案件,能够给出是否野生的意见。但是这仅仅是一个权威意见,对此意见还多存争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形成证据链的话,法院可能不予采信。因而办案民警必须还要注重收集3个方面的证据,真正做到证据确凿,不枉不纵。一要收集自然环境证据。在现场要注重珍贵树木生长环境相关证据的搜集:做好现场勘查笔录;从不同的角度全面地拍照;拍摄现场及周边环境全貌。全面真实的记录案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照片资料、录像资料、现场勘查材料随案移送,作为佐证材料与鉴定意见形成证据链。二要收集历史风俗证据。树木栽植往往和当地的历史风俗和文化密切相关,注意收集这方面的材料也是堵塞利用“非野生”来逃避打击的必要环节。例如湖南省攸县,香樟历来被视为神树(按照民间迷信的说法,樟树是神灵附体的载体,引邪气),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是绝对不人工栽种樟树的,有的话也是天然自生的,山上也没人去栽种。只有近10年,由于香樟活立木市场活跃才有人开始在离家比较远的地方成片地人工栽植香樟,到目前为止,最大的直径也不过14厘米。由此风俗我们不难看出,攸县直径大的香樟基本上属于“原生地天然生长”范畴。以此类推,其他地方也许也有这样或那样的风俗和文化,注意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对于形成证据链无疑是个有效的办法。三要收集群众证言证据。珍贵树木是否原生地天然生长,是案件定性的关键依据。是人工栽植的还是原生地天然生长的,当地群众是火眼金睛。我们要广泛地走访当地群众,尤其是那些年岁较高的老同志。一方面他们岁数大,经历时间长,对当地的情况非常了解。另一方面他们多是经历毛泽东时代的人,正义感强,对犯罪行为深恶痛绝,往往会如实主动地向办案人员提供真实情况。 (二)强化法制建设 作为基层执法者,不知道同仁们有没有“涉林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甚至与新形势下的办案要求相去甚远”之感?我总觉得林业法律法规不能与时俱进,森林防火、珍贵树木保护等等,很多法律法规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有的漏洞还很多。针对具体司法实践中显现出的法律漏洞,强化法制建设是最好的方式,而法制建设既关乎高层的高屋建瓴,又需要基层的司法实践为之提供必要的试验结果。即既要站在立法的高度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又要站在司法实践的角度积极探索新的司法之路。下面就如何强化法制建设,加强珍贵树木保护谈3点不成熟的意见。 1.从立法方面讲,建议改多元为一元。对于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就出现不同(即多元)表述,相互矛盾,执法者难于把握。建议在立法上做一元化规定,也就是说按照刑法的规定将所有非法采伐毁坏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的行为都纳入入刑的对象。将《森林法》关于“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的条款修改为“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外的零星林木除外”。这样既能保护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又能方便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少量零星林木。 2.从立案标准讲,建议改二元为三元。过去,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立案标准为两个:一个是以株数立案,一个是以材积立案,即二元立案标准。现有的立案标准不利于具有很高经济价值和研究价值、历史价值一类古树名木的保护,为更有力地打击毁林犯罪,保护珍贵树木,增加以价值立案这一标准很有必要。也许有人说,树终归就是树,为保护珍贵树木能设置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已经非常不错了。从表面看,这确实有道理。但是,与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相比较,那就明显畸轻。刑法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确实,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非常严峻,非用重典不可。记得老一辈说在解放之初,我们攸县境内还有老虎伤人的事情,仅仅短短几十年时间,中国境内的野生老虎濒临灭绝。同样的,我们也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境内的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也在锐减,如果不严加保护的话,说不定用不了几十年,有很多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也将灭绝,只能从教科书上看到图片。警钟长鸣,未雨绸缪,既然历史赋予了我们保护的责任,我们为何就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震慑犯罪呢?增加以价值立案这一项标准,借此来遏制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中的古树名木行为应该更为有力,更为合理。百年以上的古树名木实际上是活文物,应该考虑以文物价值计算价值。建议国家成立相关鉴定机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鉴定办法,负责“活文物”价值的鉴定。在鉴定珍贵树木价值时既要考虑其经济价值,还要加上其生态效益转化的经济效益。 3.从打击处理讲,尝试择此罪罚彼罪。我前面提到的增加价值立案标准,关键点就落在打击处理上,为从重打击盗挖、盗砍珍贵树木犯罪而做的铺垫。2011年,我们在办理千年红豆杉案件时就曾经和江西森林公安同仁以及攸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一起探讨过择此罪罚彼罪的问题。针对该案属盗挖行为,实际上构成法学理论上的盗窃,能否选择以盗窃罪来替代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来择重处罚?森林公安局和检察院办案人员都倾向于以盗窃罪入刑,但是由于洪某拒不交代红豆杉的下落,无法找到原物核实价值,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而作罢。事后我反复揣摩此案,觉得该案虽然原物没有找到,无法鉴定其价值,但还是可以以盗窃案立案、起诉的。一方面该案构成盗窃案的各要素齐全,只不过盗挖、盗砍是盗窃的一种特殊方式,盗取的对象属于一种特殊财物而已。司法实践中,遵循的是专门法优先原则,故而盗伐林木罪从盗窃罪里单列了出来。其实盗伐就是盗窃的一种特殊形式。偷砍他人树木为盗伐,而偷砍他人房前屋后树木或偷取他人已经伐倒的木材为盗窃都是人为设置的界限。二是虽然没有权威鉴定价值,但是被盗红豆杉第一次成交价格16万元可以作为盗窃入刑的价值依据。此标准已经达到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档次。此案如果以盗窃罪起诉的话,攸县人民法院就是有天大的胆子也不敢给出主犯洪某、童某判3缓4、并处罚金6万元的判决。所以森林公安在法律修改以前,办理类似案件的时候要积极探索、尝试和争取择重处理。 (三)强化管护措施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这无疑为务林人吹响了强化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的号角。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生态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落实保护责任,强化管护措施,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义不容辞,尤其是各级政府和务林人责无旁贷。 1.要加大宣传强认识。一是加大媒体宣传。中央电视台、地方各级电视台要常年开辟专栏,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进行案例剖析,进行树种、保护级别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宣传。二是普法宣传。把森林法律法规全面纳入国家全民普法活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普法活动,确实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三是教育宣传。将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物种、分布、图片、保护级别以及相关保护法律法规等写进小学生《自然》、《法制教育》课本,宣传和保护工作从娃娃做起。 2.要严格考核促重视。将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绿色GDP考核的范畴,严格考核,设定门槛,实行一票否决。促动各级政府部门重视该项工作,遏制少数领导干部急功近利,以牺牲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政绩的行为。 3.要合理补助保成果。一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摸清家底,健全档案。二是合理选择保护模式。对于面积较大、范围较广、物种群分布较多的可以实行设立专门的保护区实行保护;对于小片的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群落实行划片保护;对于分散的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单株挂牌保护。三是合理补助。设立保护区管理的可以划入生态公益林挂靠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国家按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2~3倍的标准补助给林地林木所有者,县级财政按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配套1~2倍的资金补助给林业主管部门;成群的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可以把平时管护的责任落实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再逐级落实到村组实施管理。由国家按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2~3倍的标准补助给林地林木所有者,县级财政按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配套1~2倍的资金补助当地村组。分散的单株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可以与山主签订保护合同,实行单株补助,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年补助2~5天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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